张亮亮
山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初级会计师,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理事。
采访人|米超
受访者|张亮亮
擅长领域
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处置、企业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日前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应列入破产债权?
深圳中院印发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深中法发〔2017〕5 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不计入破产债权。在实践中,许多管理人根据此标准对该部分债权不予认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这里是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受理破产案件后”,根据优先适用文义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受理破产案件前迟延利息自然属于破产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能够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这里明确了被执行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需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被执行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其二,申请执行人同意。
成果展示
1.业务成果
参与联盛集团三十二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负责审核十二家债务人共计约700余笔债权(金额合计约200亿),并代表破产管理人参与四十余起破产衍生诉讼;
参与山西省民族经济贸易总公司政策性破产案,负责编制职工安置方案;
担任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债权组组长,接收审核债权约3亿元;
参与山西清凉山啤酒厂及山西天龙五台山啤酒有限公司解散、预破产清算中介服务,负责编制破产方案;
参与承办中国民生银行诉河北某集团公司等八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约2.7亿)、福建某工程公司诉某水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约2500万)等重大疑难复杂及其他各类型民商事案件一百余件。
2.学术成果
撰写论文《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优化路径探析》荣获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2014年度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二等奖;
撰写论文《关联企业“混合用工”民事责任承担》载于《中国劳动》2017 (3) :70-75;
撰写论文《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防范》载于《法制与社会》,2015 (32);
撰写论文《对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合理性思考》、《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中管理人的角色思辨》、《债权人既申报债权又主张取回权,破产管理人应如何处理?》等文章,载于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的《破产法快讯》,并被多个专业公众号转载。
短评
仁与智可尚,忠与义可钦。以德行为骨,以自然为衣,他将德恒的风骨融入血液,又将德恒的血液注入脚下每一寸土地,他走过的地方,无不留下德恒的品格。良与知合,知行合一,他是德恒精神的薪火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