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9部门共同制定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备受全国关注的企业合规进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在与广大律所和律师一样热切关注和学习、讨论《指导意见》的时候,作为从事刑民、刑行、民行交叉业务的一线执业律师,非常有必要学习和研究《指导意见》在实务中的运用,进而明晰企业合规进程中律师的角色和作用,为我国企业合规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一部分 企业合规的概念和发展
一、企业合规的概念
企业合规,是指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符合特定条件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主导,通过第三方评估机制,促使涉案企业制定、完成专项合规计划,构建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违法犯罪。
二、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的思考与发展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一方面,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另一方面,也要有力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这是司法机关高层首次对企业合规发出的探索之音。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第一批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试点单位为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而实际启动试点改革的检察院还包括部分浙江省、福建省下辖的检察机关。
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提出“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在工作报告中出现企业合规制度,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合规制度推进的决心。
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合规试点改革向纵深发展,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等十个省、直辖市。
第二部分 律师在涉案企业合规中的角色
企业合规制度,经过试点地区的实践,将很快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作为未来潜在的综合性业务新领域,企业合规制度的发展趋势,对相关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律师,在企业合规程序中自然是不可或缺的角色。
一、律师担任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
《指导意见》第一条明确,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根据第一批企业合规试点形成的经验,第三方组织通常有三种模式,一是由行政机关担任;二是由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三是由检察机关和司法局在专业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取。在后两种模式下,律师均可能出任第三方组织成员。
(一)律师担任第三方组织成员的优势
律师担任第三方组织成员,具有天然的优势。首先,涉案企业合规本就是发生在刑事诉讼领域,律师本就对法律风险有职业敏感性,对法律条文解读也有专业优势,在专业对口的情形下,更容易了解和评定企业风险。其次,律师因为职业特性,对公法程序熟悉,在对企业合规进行调查、评估、监督时,必定遵守原则,不会轻易出现程序性问题。三是,企业出现合规问题时,通常不是单一的某个罪名,往往会涉及其他专业领域,诸如涉及企业运管、生产经营、财税申报、环保处置、应急管理等不同领域的刑事风险,需要全方位了解,而律师业务中经常会涉及民刑交叉、刑行交叉等复合案件,综合评判能力适格。故律师担任第三方组织成员有很大的优势。
(二)律师担任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的条件
《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系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可能有利益关系的业务;在履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职责结束后一年以内,上述人员及其所在中介组织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人员的业务。”该规定明确了律师担任第三方组织成员的任职要求和回避制度。
但鉴于涉案企业合规尚未大规模开展,考虑到企业合规的试点范围扩大,笔者认为,律师担任第三方组织成员,仍应当就任职条件进行进一步细化,如是否要求党员律师,是否要求执业年限及执业领域,均应当进一步明确。并且,除履行第三方职责结束后一年内的回避制度外,在入选第三方组织时,仍应当对律师进行回避审查,如三年内担任过涉案企业的法律顾问或接受过涉案企业其他业务。
(三)律师担任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的工作内容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担任第三方组织成员的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是要求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的期限,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二是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报告。
三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抄送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四是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五是在合规考察期内,可以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涉案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六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并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四)律师担任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的风险防范
第三方组织是中立机构,律师担任第三方组织成员时仍应当注意风险防范。
首先,在第三方组织进行合规审查和评估时,应当注意工作的程序性文书,包括催告、送达等。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催告、送达文书通常由公检法机关拟制,律师在第三方组织中应对此保持重视。
其次,关于律师在第三方组织检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或企业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新实施的犯罪,应当审慎注意,既不能因疏忽大意疏漏了新的犯罪,也不能因过分谨慎,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向检察机关汇报,影响企业合规评估的正常程序。
第三,律师在担任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成员时,必须注重自身执业行为的规范,不能逾越相关法律法规的红线,同时还要高度恪守职业道德,保持中立的工作态度,避免部分企业为了钻法律空子而引发律师担任第三方组织成员时的违规问题。
二、律师为涉案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全面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今天,为企业发展的各方各面提供法律服务。在涉案企业合规过程中,律师仍能提供全方位服务。此时,律师担任涉案企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时,提供的法律服务又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担任涉案企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涉案企业合规的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既然涉案企业合规适用于刑事案件,那么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本质角色——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亦不可或缺。
为涉案企业提供辩护,首先要厘清的是,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是否符合申请第三方机制条件,这是律师担任涉案企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第一项工作内容。
经律师审查合格,认为可以适用企业合规条件的,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介入,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启动第三方机制,并为涉案企业出具合规计划,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审查。
根据《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应当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同时,律师作为涉案企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为涉案企业提供服务初期,应当结合企业的业务范围、涉案事实和检察机关的要求,组建由刑事、民事、行政、税务、金融、环境污染等多领域的专业律师,有针对性的、多维度的专业团队。
在出具合规计划后,律师还应当持续专注合规进程,关注企业针对主要存在的问题的改进,指导企业进行落实,以及负责出席检察机关针对企业合规的听证会,发表相关意见等。
(二)担任涉案企业合规专项法律顾问
在加强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合规问题将成为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板块。企业合规专项法律顾问将成为同企业法律顾问同样重要的存在。企业发展离不开企业合规,一个企业没有合规体系的构建,没有持续的合规监督和改善,企业很容易产生后顾之忧。
作为企业合规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要协助企业完善一系列的合规政策等相关的书面文件,类似公司的规章制度。在企业进行重大业务时,由律师针对本项业务的开展,进行刑事合规审查、专项法律风险控制、提供尽职调查服务,把合规意识不断加强,也促使企业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监督,促进企业程序透明公开,最大程度避免企业发生风险,一旦发生了也能够及时得到制止和纠正。
(三)为涉案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培训
企业合规并非一日之效,企业刑事风险通常发生在日常管理、生产经营领域,企业要想长久良好运作,进行定期的企业合规培训不可或缺。在企业合规制度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律师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企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刑事风险、行政合规风险进行法律咨询和提示,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排除风险。
同时,需要对企业、员工进行定期培训,由刑事律师、知识产权律师、金融律师、税务律师等专业律师充分合作,面向企业进行合规培训和教育,持续向企业输入风险防范观念和意识,提高企业防控行政、刑事法律风险的能力,完善企业危机应对机制。
(四)律师为涉案企业提供合规业务的风险防范
律师作为涉案企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时,面临的执业风险同正常的诉讼业务、非诉业务的风险大同小异。同时,由于企业合规是新型业务,企业合规的标准也尚未有统一定论,不同企业可能有不同的合规方向和合规侧重点。
在参与与合规有关的工作或服务过程中,律师能否具备并不断提升丰富的刑、民、行执业经验,能否做到并坚持实现对结果的准确预判,能否确保并持续做到专业、高效、精准地服务,进而把控涉案企业以及合规计划和方案的标准和尺度,避免在为企业制定和服务合规计划中涉嫌触犯伪造、毁灭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名,或者因业务不精,理解不当,操作不准,经验不足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出现不应发生的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给企业家带来风险,都是对执业律师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的重大考验。
因此合规律师,在工作中更要细致谨慎,在千差万别的合规诉求中,避免相关风险。
第三部分 律师在涉案企业合规中如何收费
在服务涉案企业合规过程中,律师无论是担任第三方组织成员,还是为涉案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都离不开收费问题。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服务如何收费,目前尚无统一标准或可供参考的标准。
(一)律师担任第三方组织成员的收费问题
1.费用由谁承担
讨论律师担任第三方组织成员的费用支付问题,首先要厘清的是,第三方组织由谁聘用或选任的问题。根据试点形成的经验,实践中可能主要有以下三种选任模式:
第一,第三方组织由检察机关指定。此种情况下,又要依据第三方组织的工作内容进行区分。
一是,如果第三方组织是受检察院委托,依据检察院的要求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评估和考核,应当由选任方即检察机关付费;二是,如果第三方组织是经由检察院指定,为涉案企业完善合规计划,形成合规整改方案,此种情况,第三方组织成员是为企业服务,应当由企业付费。
第二,第三方组织经检查机关选任,由涉案企业委托,此时第三方组织的工作也主要是为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应当由企业付费。
第三,第三方组织经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摇号选出,由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问题进行考察和评估,应当由涉案企业付费。
2.付费标准
目前尚未有关于第三方组织具体运行和操作的经验可供参考,根据第三方组织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笔者认为,可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拟定指导价,具体收费根据涉案企业涉及的罪名和工作量进行上下浮动。
另外,第三方组织的主要工作是审查、评估、监督涉案企业制定、执行合规计划,可以参考律师行业的计时收费、非诉业务收费,甚至参考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收费标准和制度。
(二)律师为涉案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问题
律师作为涉案企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时,工作性质就是律师的本质工作,目前关于律师收费已经全面放开市场价,律师在涉案企业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时可直接以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四部分 总结
虽然现如今我国企业合规制度在不断推进和发展,但尚无明确立法规定,在实践中仍面临一系列与现行立法和相关制度配套的问题。但目前的发展趋势,很快将会出现配套的法律制度。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律师、学者等从业人员的高度关注,将会使企业合规这一制度尽快完善。
目前,在试点地区及试点单位不断扩大的情形下,律师为企业合规提供法律服务是顺应时代潮流,责无旁贷,同时,也是律师开拓业务的一大新型领域。如何推动企业合规的发展,如何完善律师在企业合规中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如何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也是我们需要不断探讨的和完善的。
企业合规已经成为执业律师法律服务行业的新蓝海,我们应当立足当下,积极学习,奋勇追先,探索总结,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一份应有的贡献。
本文是我们对《指导意见》学习的粗浅认识,与同行交流共进,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