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由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强律师、刘琴琴律师承办,该案辩护法律意见取得办案单位认可,由检察院撤案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最终康某被无罪释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背景
2021年3月11日,康某在太原市某公交站因排队候车问题与两位同样候车的陌生人甲某及其同伴乙某发生争执,进而三人发展成肢体冲突。太原市公安局xx区分局接到康某110报警后立即出警,将三人带至派出所调查处理。在途中,甲某身体出现不适,出警民警和随后赶来的120急救医生对其进行了抢救,但甲某仍因抢救无效死亡。同日,太原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以下简称“侦查机关”)决定对康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立案侦查,康某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
2021年3月14日,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强律师、刘琴琴律师接受康某配偶王某的委托后立即投入工作,经过听取王某的陈述,对案情深入研究分析,制定并执行了侦查阶段工作方案。2021年3月18日,康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经司法鉴定意见得出,甲某的死亡原因系因与人发生争执、争执后情绪激动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猝死。2021年6月3日,侦查机关将本案依法移送太原市X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康某涉嫌的罪名也由立案初期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立即前往检察院查阅案件案卷,从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定罪两方面认真、全面分析案件,结合被告人康某的细节陈述,反复推敲案件的事实经过,充分模拟康某与甲某、乙某及周边的案件场景,考察案发现场,与专业医生讨论案件被害人的病情和死亡原因等多种方式,明确了本案的辩护思路,认真撰写了《关于康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意见书》,向太原市XX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康某不构成犯罪及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通过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死亡诱因、介入因素等辩护意见的针对性阐述,辩护人认为康某的危害行为与甲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控康某犯罪的事实并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犯罪定罪标准。
太原市XXX区人民检察院对全案了解并结合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于2021年8月5日召开关于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听证会,由检察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代理人等案件相关人员参加听证,同意太原市XXX区人民检察院拟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意见。
2021年8月9日太原市公安局XXX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不应对犯罪嫌疑人康某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此案中,检察机关严格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为办案标准,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体现了对律师辩护工作的尊重和认同,充分落实了最高检提出的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意见。撤案监督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一环,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线和起点。检察机关组织的听证会邀请范围广、程序把控到位、各方意见发表充分,发挥了“以公开促公正”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展现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德恒太原还将继续加强刑事辩护领域理论研究,持续培养刑事辩护领域领军人才,输出刑事辩护研究观点,投身刑事辩护领域实践,探寻真相,守护公平,让正义不再迟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郭强律师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业领域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争议解决,政府与公共法律服务。
刘琴琴律师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政府与公共服务机构专业委员会成员,任阳曲县人民政府、太原市体育局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