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首,是《刑法》规定中,对当事人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情节之一,历来也是辩家必争之地。2023年4月28日,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开展刑委内训第14课,本次内训由德恒太原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星律师主讲,内训讲座主题为《认定自首情节的实务分析》。
讲座内容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李星律师在讲座中,首先简要介绍了自首情节的基本概念,谈到自首是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然后,对“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如何将形迹可疑的行为人与犯罪嫌疑人相区分”“职务犯罪中自首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最后,李星律师还结合《刑事审判参考》内容,以及其亲身办理的典型案例作了深刻的分析,加深了大家对于“自首”辩点的理解与认识。
李星律师提出,相较于一般的“从轻”情节,自首作为一个有机会“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是我们作为辩护人应当认真研究、在辩护中充分利用的辩点。但并不是在每一个案件中,自首的情节都十分清晰,对于一些边界比较模糊、在办案单位没有直接认定的自首情节,辩护人要善于发现自首事实、并思考辩点,努力争取办案单位认定。
德恒太原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何锐律师对此进行了与谈,他认为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自首情节时,应紧扣立法本意,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现实情况,常常比法律规定的情形要更复杂,有必要多关注学界动态,结合法理解释和《刑事审判参考》中的观点来进行立论。
结语
本次授课中,李星律师从不同罪名、不同情形出发,对具体认定问题释疑解惑,有很强的实用性。课后,参会律师结合授课主题,将自己在实务中遇到的困惑进行了提问,何锐律师、李星律师进行了详细答疑,大家互相交流心得体会,学习氛围热烈。本次培训活动给德恒律师带来深刻的启发,参会律师均表示此次的专题培训有助于解决在实务中遇到的很多难点问题,也十分感谢有德恒刑委这样一个平台能够让德恒辩护人不断学习、不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