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0日下午,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模拟法庭,刘大群
法官(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评论人:高铭暄(人大法学院教授)、李兆杰(清华大学国际法教授)
今天我讲的题目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在世界的比较与发展”。我认为在过去的十年,也就是在上个世纪末的十年中,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从国际法的范围来讲,有了一个突破性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方面就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概念有所突破,而且有一些概念是和国际法上强行法的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传统上而言,国际人道主义法只限于与武装冲突有关的行为,比方说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里面所规定的有关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从传统的意义上来讲,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宗旨和目的是在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保护战斗员和非战斗员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尽可能的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生存的环境。它的主要的两个支柱,一个是海牙体系,一个是日内瓦体系。海牙体系主要是规范怎么打仗,采取什么样的方法、什么样的方式打仗是不违反战争游戏的规则的;日内瓦体系主要是着重于保护那些不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平民或放下武器的战俘这些人的法律规则。日内瓦公约已经几乎被整个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日内瓦公约的宗旨和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强行法的原则,也成为了国际社会的一种共同的责任。无论是什么人,只要违反了规则,都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在最近的十年当中,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国际刑法,它的概念有了非常大的变化。这个变化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范围有所扩大,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武装冲突,而且也扩大到了和平时期。比如说,在前南问题,联合国成立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以及为卢旺达问题成立的联合国卢旺达问题的国际刑事法庭,他们的任务都是起诉。比如前南刑庭,是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负责的人的国际法庭。简单的说,只要是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那么这个法庭就有管辖权。在卢旺达的刑庭,也是对在卢旺达境内所犯的灭绝种族罪和其它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的暴行。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是不一定和战争相联系的,在和平时期也可能犯下这两种罪行。但是通过法院的规约和规章,已经把这两种罪行列为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可以管辖的罪行了。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公约》的第一条就规定了“缔约国被确认的灭绝种族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平时还是在战时,均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应对其加以防止并惩治”。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公约》已经不再要求危害人类罪与武装冲突间有任何的联系。目前国际上一些著名的法学家也主张在和平时期也同样可以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
第二个方面是国际人道主义法中最为年轻的学科,从远处看也就一百来年,从近处来看,从1949年以来也就是五、六十年,但是它的发展速度却超过了国际法中的任何其他学科。在短短的五十年内,国际人道主义法已经从立法的阶段进入到执法的阶段,从各国军队的行为守则变为国际司法机构适用的法律条文。特别是《日内瓦公约》1946年的制定。这以前从来没有适用过。这次是第一次在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刑庭中适用。对日内瓦公约的理论、原则和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实践,大大的丰富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的内容。使得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在国际法中既有立法,又有执行机构的最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我们都说国际法没办法执行,看不到国际法的执行,学国际法的同学也许知道这个事情。实际情况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的执行机构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个特点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界限日渐模糊不清。传统上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在渊源、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但是,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中的许多罪目原本都是属于国际人权法的。国际法学界对这种发展趋势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前南刑庭公约和卢旺达刑庭公约是安理会决议的附件,由安理会通过,没有经过世界各国的认真讨论,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并不是条约法的文件。它没有足够的证明和法律意见来表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范围已经有所扩大,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我们中国的很多学者都是持这种观点的。第二种意见是,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在本质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它们都是以保护一个具体的人为目的。无论在平时还是在战时,他们的宗旨和原则都是一样的。特别是美国的一个著名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专家,叫麦容,是一个教授,他现在就在我的隔壁,也是前南刑庭的法官。他写了一篇文章叫《论人道主义法的人道主义化》,极力主张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统一和合并,而且指出,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方向就是要加强执行的机制,这和国际人权法是异途同归的。第三种意见认为,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强行法的内容,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对危害人类罪的一些罪目,却要具体分析。比如:防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和酷刑罪是可以作为国际法上强行法的规则,而其他的一些罪目,比如:防止和强迫人员失踪、剥夺人身自由是否已经成为国际法上强行法的规则了呢?在国际法学界还有不同的意见。所以他们认为只有国际人权法成为国际法上强行法的内容,才能够纳入到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范畴。由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正在不断的向前发展,所以很难对以上的这些问题作出一个圆满的结论。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表明国际人道主义法发展的一个新的动向。
第二个特点就是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苏美法四国签订了《伦敦协定》,制定了《纽伦堡宪章》和《东京宪章》,成立了历史上第一次由国际审判机构对犯下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人进行起诉和审判。但是在半个世纪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能建立起任何的国际审判机构。直到1993年5月25日联合国安理会鉴于在前南斯拉夫发生的形势已经危及到国际的和平与安全,并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通过第827号决议,建立了前南国际刑庭。联合国安理会的所有成员都投了赞成票。前南刑庭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即东京法庭和纽伦堡法庭以来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建立的刑事司法机构,但它与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一个就是东京法庭和纽伦堡法庭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战胜国建立的刑事法庭,基本上沿袭了历史上战胜国审判战败国的传统做法。不少学者认为这是天经地义,历史上从中世纪开始就有类似的实践。另一个方面就是它的公正性受到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法学界的质疑。比方说:法律不溯既往。打败了德国以后才制定的法律,说它犯了这个罪,犯了那个罪,这样在刑法方面说得过去吗?有点说不过去吧。再则,被告有什么权利,能不能上诉?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都没有任何的规定。前南刑庭首先不是一个战胜者的法庭。它是由国际社会建立的、不属于交战的任何一方的一个法庭。在前南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当中,是没有胜利者的。是塞族胜了,是克族胜了,还是穆族胜了?没有绝对的胜利者。每个民族都经历了巨大的灾难,都死了不少人。因此,前南国际刑庭是在联合国框架机制下的一个司法机构,是联合国安理会的下属机构,是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采取行动的结果。
第二个就是纽伦堡宪章规定主要处罚第二次世界大战欧洲轴心国的战争罪犯,他们的罪行是没有特殊的地理位置的。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前南国际刑庭,它的规约对法庭的管辖权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比如:法庭只追究个人的责任,不追究国家的责任,审判个人,无论什么官职,并不等于审判整个国家,整个民族。法庭只管辖从1991年以来在前南境内所发生的罪行,不溯及既往。只管辖在前南境内所发生的罪行,不涉及到在其他国家内发生的罪行。如果国内法院和前南国际刑庭具有相同的管辖权,那么前南国际刑庭的管辖权优先。
第三,由于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前南国际刑庭更为注重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被告权利的保护。比如:在前南刑庭的规约中第一次在国际刑事审判的机构中设立了上诉庭。在审判程序方面更注重对受害人和被告权利的保护,强调无罪推定的原则,在出示证据的时候,在所出示的证据及有利于被告也有利于原告的情况下,法官应作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更加保护被告的权益。在处罚方面,与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相比,前南国际刑庭没有死刑的规定,现在最多的判的是40年。
第四点,在纽伦堡法庭成立的时候日内瓦四公约还没有制定,而且在纽伦堡宪章中危害人类罪和违反和平罪回溯适用于以往的罪行,违反了刑法上“法无明文不违法”的原则。前南刑庭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法理上有了很大的发展。比如:适用日内瓦四公约及其议定书方面,在判定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和国内性武装冲突的标准方面,在判定危害人类罪是否与武装冲突相联系的方面,以及强奸罪是否构成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问题上都大大的丰富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法理。
新世纪的国际刑法的发展对即将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1994年11月8日联合国安理会以13票赞成,2票弃权通过了955号决议,建立了卢旺达刑庭。为了保证司法标准、判决、起诉的一致性以及预见性等方面,卢旺达刑庭和前南刑庭共同使用一个检察官和一个上诉庭。卢旺达刑庭的规约基本上与前南国际刑庭的规约相同。但是也有一些不同之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前南地区发生的武装冲突涉及到从前南斯拉夫分裂出来的好几个国家,因此,在这个地区的武装冲突具有国际武装冲突的性质,1992年联合国通过决议,接纳了其它几个国家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但是战事一直持续到1995年。而卢旺达刑庭,发生的灭绝种族的事件主要发生在卢旺达境内,属于一国国内法院管辖的罪行,安理会认为在卢旺达境内发生的情况已经危及到国际的和平与安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建立了卢旺达的国际刑庭。成立卢旺达刑庭的时候有13票赞成2票弃权,弃权的两个国家是谁啊?一个是中国,一个是卢旺达。中国和卢旺达的立场不太一样:中国认为这是一个国内的问题,完全应该由国内进行管辖的事情,不应该成立国际的刑事机构来管辖。
在属时的管辖方面,前南国际刑庭有权审理1991年以来发生的罪行,并没有截止的日期。虽然联合国安理会的成员要求规定截止的日期,但没有得到大多数成员的赞同。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从联合国的经费方面的考虑以及南斯拉夫现在的局势来看,这个刑庭恐怕要在2007年到2008年才能够结束。卢旺达国际刑庭属时的管辖权是从1994年的1月1日到1994年的12月31日,这一年之内发生的罪行,它具有管辖权。
第三是卢旺达国际刑庭只管辖具有卢旺达国籍的人,对其他国家的公民没有管辖权,而前南国际刑庭的属人管辖权对国籍没有作出任何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人,包括北约国家的人如果是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犯下了规约所规定的罪行的话,前南国际刑庭对其也有管辖权。比如:北约对科索沃的轰炸造成平民的伤亡事件,以及最近2001年在马其顿发生的武装冲突,前南刑庭同样具有管辖权。
第四,在属物的管辖权方面,两个国际刑庭所管辖的内容只有两项是相同的:危害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由于卢旺达发生的罪行主要是在卢旺达境内发生的,因此卢旺达国际刑庭只管辖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及其议定书共同第三条,即在国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罪行。卢旺达境内发生的灭绝种族罪主要发生于和平时期而不是在战争时期,因此卢旺达刑庭并不管辖违反战争法和战争惯例的罪行。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联合国代表大会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全球的和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即将诞生。国际社会、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法在世纪之交最重大的发展。《罗马公约》采取了条约的形式,由各国代表经过几年的研究、辩论而达成的协议,因此被认为更具有代表性。《罗马公约》同时也确立了以下的几个原则:
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原则:补充性原则。即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内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只起到补充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内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并行的管辖权时,只有在该国不愿意或不能够进行调查和起诉时国际刑事法院才能够受理此案。所以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国内管辖权优先的原则。而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刑庭是国际管辖权优先的原则,这是不一样的。
第二个,《罗马公约》重申了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这和前南刑庭、卢旺达国际刑庭是一样的:只对自然人有管辖权,而不追究法人、组织、国家的责任。这并不等于说排除了国家依据国际法应承担的责任。国家的责任问题应该是国际法院所管辖的事情。
第三,《罗马公约》重申了一国的权威人士在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中不享有刑事豁免的原则。《罗马公约》明确的规定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议会议员、选民代表和政府官员不得享有国内法和国际法所赋予的豁免。这是《罗马公约》第27条规定的。
第四,《罗马公约》采取了有限的普遍管辖原则,只要罪行的发生地国与被告的国籍国中有一个国家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这已经将管辖权使用的范围减小到了最小的程度。
第五个是人权的保证原则。《罗马公约》对被告人和证人的权利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保护,除规定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的一般原则外,还特别规定了在适用法律和定义犯罪解释应有利于被调查、被起诉或者被定罪的人。
第六是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刑事法院、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不一样,它不是联合国的机构,不能依靠联合国安理会来促进国际合作。国际刑事法院也没有自己的警察,没有自己的执法机构和执法手段,因此《罗马公约》在对缔约国调查取证、羁押移交有关人员和服刑方面的合作作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完全依靠各国之间的合作来使法院运转起来。《罗马公约》规定了第六十个国家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的第六十天后的第一个月份的第一天开始生效。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39个国家签署、47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估计在半年到8个月之内这个法院就会开始运作。
2000年8月14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1315号决议要求联合国秘书长与塞拉利昂政府签订一项协议,建立一个独立的特别法庭,对于塞拉利昂境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塞拉利昂法律的人进行起诉和审判。这个法庭有一个审判庭和一个上诉庭组成,审判庭由三名法官组成:一名是塞拉利昂籍的法官,由塞拉利昂政府任命,两名是外籍法官,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上诉庭由五名法官组成,两名赛籍法官,三名外籍法官,同时还采取替补法官的做法,比如洛克比案件的审判,有一到两名替补法官参与审判。替补法官能够出席审判的全部过程,特别法庭的检察官或书记官长都是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的,但是由于资金的缘故,这个特别法庭还没有开始运转。
去年7月,联合国与柬埔寨政府就建立柬埔寨特别法庭达成了特别的初步的协议,这个特别法庭有权审理从1975年到1979年间在柬埔寨境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这个法庭是比较复杂的,由审判庭、上诉庭和最高庭三层组成。审判庭由五名法官组成,其中柬籍法官三名,外籍法官两名;上诉庭是七名法官组成,其中柬籍法官四名,外籍法官三名;最高庭是由九名法官组成,其中柬籍法官五名,外籍法官四名。特别法庭作出的任何决定和判决需要特定的多数作出:在审判庭需要五名法官中的四名同意才能作出判决;在上诉庭需要七名法官中的五名法官同意才能作出判决;在最高庭需要九名法官当中的六名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检察官是由一名柬埔寨人和一名外籍人共同担任,必须两个人完全同意才可以开始起诉。法庭设在金边,审判使用的语言为柬埔寨文,英文、法文、俄文。目前柬埔寨国会已经辩论并且通过了该特别法庭的规约,提交柬埔寨国王予以签署,将会得以通过。
另外,还有联合国海洋法的法庭,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联合国驻科索沃的特派团以及东帝汶的机构都建立了特别的法庭并开始了运转。
第三个方面是国际刑事审判活动是非常活跃的。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它们主要负责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在过去的十年来,国际法院至少有12起案件开始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有关的规定。例如1993年3月20日波黑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控告前南斯拉夫违反了灭绝种族罪;1997年南斯拉夫向国际法院提出反诉,控告波黑对塞尔维亚族犯下了灭绝种族罪;1999年4月南联盟向国际法院控告北约8个国家非法使用武力,对南联盟犯下了灭绝种族罪;1999年7月克罗地亚在国际法院控告南联盟实行种族清洗政策,这也构成了灭绝种族罪。现在国际法院光涉及到灭绝种族罪的诉讼就有12起。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刑庭的审判工作也进入了全面开展的阶段。93年、94年前南刑庭刚成立的时候,只有200多名工作人员,年预算是1000万美元,现在有来自75个国家的1125名工作人员,年预算是1亿2千万美元,占联合国正常预算的10%。联合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占0.7%,这个比例相差得非常远。现在前南刑庭共有10起案件结案,最高的刑期是40年,其中有五人无罪释放,目前正在审理和上诉的案件是23件,在押候审的人是50人,被通缉的人是59人,其中包括波黑塞族共和国的总统卡拉季奇先生。卢旺达刑庭结案的案件三件,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正在审理的案件16件,在押候审的人45人,被通缉的有62人。以上是审判活动的大概情况。大家如果想知道具体的情况还可以一会儿提问的时候尽管提问。
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的司法实践不但出现在国际的司法机构,而且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院也开始适用这些法律。特别是比利时布鲁塞尔的一个初审法院的调查法官,他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代理外交部长,鲁道姆巴西先生发出了逮捕令,指控他严重的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去年刚果在国际法院对比利时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发布临时措施责令比利时撤销这个逮捕令,2000年12月8日国际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驳回刚果要求发布临时措施的要求,并决定继续审理此案。同时,比利时的这家法院也开始在卢旺达审理在卢万达境内发生的种族灭绝罪。与此同时,1998年在英国有皮诺切特的案件,瑞士也审理了卢旺达的灭绝种族罪,荷兰在2000年中也对苏里南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发出了通缉令。以上是国际司法机构的方面。
在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适用当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
第一个法律问题就是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国家到底有没有刑事责任?
方才已经说了,国际法院审理了12起灭绝种族罪的案件,主要是要追究国家的刑事责任,特别是要求国际法院对灭绝种族罪第九条的规定予以解释。也就是“缔约国关于对本公约的解释的适用和实施的争端包括关于某一国家对于灭绝种族罪或其他行为的责任的争端,经争端一方的请求,提交国际法院”。这是目前在国际法学界争论的最厉害的一个问题。大家都在看国际法院到底怎么判这12个案子,看国家能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从93年立案以来,到2001年,国际法院还没开始审这几个案子,现在还不知道这几个案子到底怎么审。我自己的观点我就不说了,我就说一说情况。
第二个问题就是权威人士的刑事责任和团体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一些权威人士的犯罪,到底能不能代表一个国家或一个团体所承担的责任?无论是前南刑庭公约、卢旺达刑庭公约和罗马公约规定的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有以下几点考虑:首先就国家关系而言,通过打官司也是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式,其目的在于主张国际正义,化解地区矛盾,促进民族和解,使各国和平相处,容于国际的大家庭当中,而不是扩大争端,加剧民族仇恨。如果追究国家、组织或团体的刑事责任,只能适得其反,使该国与国际社会处于格格不入的局面。第二,这些权威人士、领导人所实施的罪行,不但违反了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而且也违反了本国的根本利益、法律和道德标准。这些人虽然具有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者公职人员的身份,但是他们在从事犯罪活动的时候,并不代表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最后一点,对集体犯罪的刑事处罚也是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罚金怎么定?
接下来就是权威人士的刑事豁免问题。从纽伦堡宪章、东京宪章、卢旺达刑庭、前南刑庭以及国际刑事法院当中都明确规定了:这些权威人士没有豁免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当中,战犯无论是总理,还是国家元首,都受到了审判,。只有一个例外,就是日本天皇。美国为了自己的利益,赦免了日本的天皇。它是满足了自己的利益了,但是使亚洲地区遗留了许许多多没有解决的战争问题,使日本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一直处于摩擦的状态。卢旺达刑庭是第一个逮捕了卢旺达的前总理卡姆班达,而且把他判了无期徒刑。这是第一个国际上审判国家首脑的案例。前南刑庭的检察官也向波黑塞族的总统卡拉季奇和波黑塞族共和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发出了通缉令和逮捕令,指控他们在波黑战争中犯下了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去年一月份波黑塞族的前总统向前南国际刑庭自首了,成为了向前南国际刑庭自首的最高级别的嫌疑人。1999年5月2日,前南刑庭的检察官向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先生和其他四名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发出起诉,并发出了逮捕令,指控他们犯下了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今年6月29日,在美国和欧盟国家的压力下,米洛舍维奇先生成为第一个被本国政府已送到国际法院的前政府元首。
最后一个问题是国内法院的刑事管辖权是否具有域外效力的问题。自从罗马公约通过以来,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开始制定和修改它们的国内法,像比利时的法律、德国的法律、西班牙的法律中都增加了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增加了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世界上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上的事情,都在行使管辖权。比如:比利时的法院,告了以色列的总理,以色列的总理本来要访问比利时的,一听说就要被抓起来、被审了,他也没敢去。告了卡斯特罗,告了萨达姆,告了克林顿。最近国际刑法专家巴新奥尼先生在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和历史回顾方面发表了一篇文章,认为当毫无控制的普遍管辖权以政治的动机或者为了困扰对方的目的来适用的时候,就会打乱世界的秩序,并剥夺个人的人权,因此,普遍管辖权不能轻率的使用,防止国家间不必要的摩擦。所以,在实行普遍管辖权的时候,他还是主张在犯罪和管辖地之间有最起码的联系。比如:卢旺达和比利时,刚果和比利时的案子,不应给一个国家的外交部长发逮捕令,而且所发生的种族灭绝事件和比利时一点关系也没有。不能说它就成为世界法院了,随便发逮捕令,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当然,国际法院还没有对这个案件进行判决,大概在2月份对这个案件进行判决。我们要看国际法院对这个案件怎么判断。
以上就是当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的一个发展趋势。一方面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严惩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人的强烈的愿望,同时也反映了西方国家的强权政治:它们的法律理论和价值观念对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比如:米洛舍维奇之所以能够到海牙来,和西方国家施加压力是相当有关系的。比如:柬埔寨国际法庭的成立,也是在大国压力下的结果。因此,我觉得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应该对国际法、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国际刑法在新世纪的发展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维护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宗旨和原则,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法律性秩序而努力。这就是我所要讲的全部内容。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的话,欢迎大家提出,谢谢!
高铭暄
教授
评论纲要
1、国际刑法学科已经建立,其发展方兴未艾;
2、国内刑罚的国际性程度不够,先进成分吸收不足;
3、国际管辖,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4、国际刑法的问题:
(1)涉及强权政治;
(2)反恐怖主义的程度及标准。
5、国际法的优点:
(1)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2)对死刑的限制;
(3)简易审判,重效率;
6、我国刑法实践的问题:过于草率,二审、终审不够。
李兆杰
教授
评论纲要
1、国际法领域,重实然,而不重应然;
2、国际人道主义法在世纪之交的发展与完善: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在平时、战时皆可适用;
3、对国际法庭工作的总体评价:具有权威性,通过判决来确定国际法的规则,但效率偏低;
4、国际刑事审判活动较为活跃:
(1)国际关系的法律化-法律关系的国际化;
(2)国内法律关系与国际法律关系应严格加以区分;
5、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
(1)不仅涉及到价值取向问题,而且涉及到立法技术问题;
(2)国家刑事责任目前没有法律基础,以“严重违反国际法”或“严重违反国际法律义务”作为代替的含义:
(i)违反强行法义务;
(ii)违反对国际社会整体所承担的义务。
6、普遍管辖权:
(1)第一层次:有无普遍管辖权?任一国不得在未经他方允许时违反属地原则;
(2)第二层次:是否行使管辖权?
7、关于恐怖主义:
(1)打击恐怖主义是国际法的原则之一;
(2)不能在反对恐怖主义是采取多重标准;
(3)恐怖主义——人权问题;
(4)反恐原则:以联合国宪章为框架,而且不得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