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1日,德恒太原刑事专业委员会举办了刑委内训第65讲,邢高平律师推荐观看《走出刑事诉讼理念的误区》视频课程。
误区一 以实事求是否定无罪推定
从自身含义而言,实事求是作为一种追求真实的价值目标,其正确性和正当性显然是无可置疑的。然而,如果这种目标抽掉了方法论的支撑却会变得虚幻莫测。因为,一旦脱离“求”的方法和“是”的标准,实事求是就可以成为被任何人利用和歪曲的空话。
误区二 以不枉不纵否定疑罪从无
不能以价值目标否定方法论,抽掉了以方法论为支撑的具体操作原则,最终必然会导致以话语权为中心的主观随意性。
误区三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并重
法律真实所追求的结果虽然只能做到相对真实,却由于其证据规则的确定性而避免了主观判断的随意性。同时,由于法律真实的证据标准以有利于被告原则为前提,即使在待证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也有利于防止错判。所以,在客观真实的证据标准还不能充分实现的情况下,法律真实的证据标准显然更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
误区四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这是两种不同的价值选择,是不可能并重的。若选择前者,就只能以打击犯罪为主,若选择后者,就只能以保障人权为主。二者不能两全,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因此,只有正视现实、明确选择,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而回避现实的“并重”说,则只能导致双重标准的混乱局面。
误区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阅卷权
在现代诉讼理念和诉讼规则中,阅卷权本应是被告人固有的权利。被告人是刑事制裁结果的直接承担者,其具有参与刑事裁判形成过程的听审权,而阅卷权则是其实现听审权的基本保障。
误区六 辩方证据也需要具有合法性
首先,从理论层面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宪法的救济手段,所面对的是宪法性的侵权行为,而只有政府才可能构成侵犯宪法性权利的主体。其次,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排除非法证据的价值在于捍卫人权,维护法治,防止冤假错案。
误区七 律师可以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独立行使辩护权
从辩护律师职责定位的角度来看,辩护权设置的初衷,即是通过对抗公权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权源于当事人的自愿授权,因当事人的委托而产生。因此,辩护权的本质是从属于当事人的私权利。
误区八 律师保密义务不能对抗侦查权
保密义务对于委托人而言是一种义务,对于公权力而言就是作证豁免权即免作证权,如果没有后者的免作证权也就无法履行前者的保密义务。
误区九 举证责任倒置的思维惯性根深蒂固
举证责任倒置的思维习惯与人治的理念一脉相承,因为在人治社会中,代表权力的主观判断比证据更重要,证据意识淡漠已成为社会常态。举证责任倒置的思维方式,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延伸,是司法公正的天敌。在刑事诉讼中,则是铸成冤假错案的认识根源。
误区十 控辩审三方职责定位混乱
律师之所以被边缘化而成为弱势群体,根本原因是对辩护律师职责定位的认识错误。长期以来,人们始终未能真正认识到律师对维护司法公正不可替代的制约作用,而将其视为干扰、对抗公权力的消极力量。检察机关之所以在面对控辩冲突的同时,又发生控审冲突,其根源同样出自其对自身职责定位的认识误区。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指控犯罪,追求超越职能的权力和目标则是其与辩审两方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法院作为裁判者本应处于相对超脱并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在我国却不断发生与控辩两方面的冲突。
田文昌老师认为以上十个方面的错误认知阻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应当从理念层次出发并正视现实,理性地走出理念的误区,转向真正的法治思维。其观点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和法学教育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启示。我们需要从理念层次出发,正视现实,理性地走出理念的误区;同时,也要坚持对原理和原则的学习,形成先进的法治思维,为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