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恒

刑委动态丨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4批指导德恒太原刑委组织开展内训第69讲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3日

分享到 :
分享按钮
刑委动态丨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4批指导德恒太原刑委组织开展内训第69讲

德恒太原

刑事业务

内训课程

刑事专业委员会

内训第69讲


前言

刑委动态丨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4批指导德恒太原刑委组织开展内训第69讲


2025年3月21日,德恒太原刑事专业委员会举办了刑委内训第69讲,何锐律师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4批指导性第248号案例进行分享交流。


刑委动态丨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4批指导德恒太原刑委组织开展内训第69讲




讲座内容



刑委动态丨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4批指导德恒太原刑委组织开展内训第69讲


一、案例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2日发布的第44批指导性案例248号“金某等组织卖淫案”

本案的争议点:

争议点一:揭发自己“制造”的犯罪,能否构成立功?

争议点二:非法获取的犯罪线索,能否作为立功依据?

一审认定金某揭发贩毒行为构成立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认为其行为属于“非法手段获取线索”,不构成立功,但因“上诉不加刑”维持原判。

二、立功的认定标准

(一)一般立功认定要点

揭发的对象必须是他人,不能是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犯罪线索的获取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贿买、引诱等手段获得;提供的线索必须查证属实,否则不能认定为立功。

(二)重大立功的标准

揭发的犯罪案件较为重大,例如涉毒、涉黑、涉恐等重大犯罪;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多名犯罪嫌疑人,或提供犯罪团伙的完整架构信息;

协助侦破案件的作用突出,如使国家免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帮助破获跨境犯罪。

以下行为不认定为立功:

通过非法手段(如贿赂、暴力)获取他人犯罪线索;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义务,不单独构成立功);

虚假线索或线索无实际价值;

职务上已掌握的信息(如律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委动态丨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4批指导德恒太原刑委组织开展内训第69讲


结语

刑委动态丨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4批指导德恒太原刑委组织开展内训第69讲

德恒太原刑委会坚持开展内训活动,重在不断提高本委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能力,为德恒刑辩人及各位同行提供互相交流、学习的平台,旨在不负所托,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精准、有效的刑事辩护服务。



刑委动态丨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4批指导德恒太原刑委组织开展内训第69讲

DHTY

扫码丨关注我们

德恒太原刑事专业委员会



0351-839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