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5年3月21日,德恒太原刑事专业委员会举办了刑委内训第69讲,何锐律师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4批指导性第248号案例进行分享交流。
讲座内容
一、案例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2日发布的第44批指导性案例248号“金某等组织卖淫案”
本案的争议点:
争议点一:揭发自己“制造”的犯罪,能否构成立功?
争议点二:非法获取的犯罪线索,能否作为立功依据?
一审认定金某揭发贩毒行为构成立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认为其行为属于“非法手段获取线索”,不构成立功,但因“上诉不加刑”维持原判。
二、立功的认定标准
(一)一般立功认定要点
揭发的对象必须是他人,不能是自己参与的犯罪行为;犯罪线索的获取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贿买、引诱等手段获得;提供的线索必须查证属实,否则不能认定为立功。
(二)重大立功的标准
揭发的犯罪案件较为重大,例如涉毒、涉黑、涉恐等重大犯罪;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多名犯罪嫌疑人,或提供犯罪团伙的完整架构信息;
协助侦破案件的作用突出,如使国家免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帮助破获跨境犯罪。
以下行为不认定为立功:
通过非法手段(如贿赂、暴力)获取他人犯罪线索;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义务,不单独构成立功);
虚假线索或线索无实际价值;
职务上已掌握的信息(如律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结语
德恒太原刑委会坚持开展内训活动,重在不断提高本委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能力,为德恒刑辩人及各位同行提供互相交流、学习的平台,旨在不负所托,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精准、有效的刑事辩护服务。
DH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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